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簡,268,2020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2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康濟挺
康濟熙
曹康秀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康素貞


被 告 周康美雲

康楊碧蘭

康雅惠

康均汝
楊崇斌
楊美慧


楊美蓮 原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1


受告知人 康濟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宜蘭縣五結鄉季新段167 、169 、170、172 、188 、192 、193 、195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全部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前揭土地原共有人楊萬吉之繼承人尚未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亦請原告一併陳明是否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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