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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40號
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 告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地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頁),原告復無舉證本件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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