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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周志勳
本件原告與被告黃家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黃家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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