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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75號
抗 告 人 蕭胤瑮(本名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1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一○八年度羅簡字第七十五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所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
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在外國,惟其地址尚非明確,有網路之搜尋結果可參,可預知雖依首開法條規定辦理亦無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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