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簡,75,201905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75號
抗 告 人 蕭胤瑮(本名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1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一○八年度羅簡字第七十五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所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

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在外國,惟其地址尚非明確,有網路之搜尋結果可參,可預知雖依首開法條規定辦理亦無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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