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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林逸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軒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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