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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本件原告與被告邱立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71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邱立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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