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補,158,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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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林逸凱
被 告 黃星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2,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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