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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3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本件原告與被告鄭惠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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