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補,40,201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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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40號
原 告 謝欣倪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 告 張美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民法第2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修復漏水狀態,並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參以原告提出之簡易修復之估價費用為10 8,000元,有估價單影本可稽,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回復原狀之費用為 200,000元,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之費用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因原告已於108年3月21日繳納裁判費2,100元,業已繳足,即無需再行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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