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8,羅補,49,201909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49號
原 告 林明智
被 告 福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銓
被 告 黃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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