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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心傑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之設立登記資料、被告陳心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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