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訴字第1號
原 告 藍宗敏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高金茂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宜藍線羅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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