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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司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呂芳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燦煌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民事聲請調解狀上之相對人,並按相對人數補正繕本到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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