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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司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藍松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等78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資料請勿遮隱)。
三、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若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請提出該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四、補正民事聲請調解狀上之相對人,並按相對人數補正繕本到院。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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