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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司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藍松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等78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0日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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