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小,179,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羅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張劉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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