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小,221,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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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羅小字第2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被 告 林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表:
┌─────┬──────────────────┐
│ 計息本金 │               利息                 │
│(新臺幣)├─────────────┬────┤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
├─────┼─────────────┼────┤
│    111元 │自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66%│
├─────┼─────────────┼────┤
│ 32,675元 │自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75%│
├─────┼─────────────┼────┤
│ 17,127元 │自109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5%│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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