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小字第2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李豐任
被 告 廖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原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於5 日內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且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