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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小字第30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被 告 趙福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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