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簡,130,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羅簡字第1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賴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4 月28日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企銀)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遲延清償之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0,自104 年9月1 日起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改以百分之15計算;

於同日向臺東企銀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 月28日起至99年4 月28日止,分60期按月於每月之28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 計算,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清償。

臺東企銀將上開債權於96年8 月27日讓與原告,原告皆已向被告為債權讓與通知。

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8,643元,及自95年3 月1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94,100元,及自94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東企銀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對外帳卡分期攤還表、各該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等件為證。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雖因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自認,惟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是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94,100元,及自94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核其性質屬懲罰性質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以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即原告之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

然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原告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被告收取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 計算之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前揭約定所示之違約金義務,則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明顯偏高,且此部分容有巧取利益之嫌。

故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金額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至0 元為適當,原告超過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