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簡,238,2020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2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何祈福(原名何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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