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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2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士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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