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簡,290,2021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290號
原 告 阮美姮
朱鎂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美絨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被告武美絨之真實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9年8月21日及109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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