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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戴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璇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通知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已於同年月28日閱卷完畢,惟原告迄未依限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原告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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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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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吳阿碧、陳玉燕及被代位人陳芷璇之最新戶籍謄│
│ │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2 │被告陳蒝華(已於起訴前之108 年8 月29日死亡)之│
│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 │省略)。 │
├───┼───────────────────────┤
│ 3 │將被繼承人陳燻煜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 │
│ │ │
├───┼───────────────────────┤
│ 4 │被代位人陳芷璇及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各為何。 │
│ │ │
├───┼───────────────────────┤
│ 5 │更正後訴之聲明。 │
│ │ │
├───┼───────────────────────┤
│ 6 │宜蘭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三星鄉│
│ │新○○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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