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簡,81,2020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8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被 告 張漢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原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自行收納繳款收據、本院 108年度羅補字第104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 2頁;

本院卷第21至23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