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簡,87,2020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87號
原 告 游智為
被 告 林蒼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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