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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9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周志勳
被 告 黃家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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