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補,106,202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私立六福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米秀

被 告 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照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