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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本件原告與被告吳憲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91 元,應徵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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