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補,151,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宜鋒
本件原告與被告洪信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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