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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林明昱
被 告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原告及被告林婉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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