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78號
原 告 游瑞蘭
訴訟代理人 李政軒
被 告 法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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