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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池啓維
訴訟代理人 池忠楨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重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重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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