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09,羅補,99,202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99號
原 告 張佩琦
被 告 劉采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上面積約5,000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查系爭土地於109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3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4,850元(計算式:140元÷90.34%×5,000平方公尺=77萬4,8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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