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0,羅司小調,346,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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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司小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沛軒
相 對 人 温庭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一)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事件,且其於起訴時並未表明有第406條第1項之事由且聲明相關證據予以釋明,其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424條第1項等規定參照)。

(二)而關於調解事件之管轄,應準用同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管轄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參照)。

(三)依上所述,本件因查無同法第3條以下所示特別審判籍之情形,故應以相對人之住所地判斷其管轄法院,核相對人係設籍於花蓮縣吉安鄉,故應將本件移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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