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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羅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李伊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編號│ 原借本金 │ 現欠本金 │ 利 率 │ 計息期間 │違約金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1 │100,000元 │100,000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自110年2月20日│自110年2月20日起至110 │
│ │ │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起至清償日止 │年11月19日止,逾期在6 │
│ │ │ │計年息1%(現利率│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為1.845%) │ │之10%計算;逾期6個月以│
│ │ │ │ │ │上者,就超逾6個月之部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 │
│ │ │ │ │ │算。 │
├──┼──────┼──────┼────────┼───────┼───────────┤
│合計│100,000元 │100,000元 │ │ │ │
│ │ │ │ │ │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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