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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陳文旭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鄭春慧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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