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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32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莊承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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