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0,羅簡,42,202201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靚馬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智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1,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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