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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金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定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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