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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王健丞、朱成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供被告張正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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