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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吳欲廉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柏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吳欲廉、陳玉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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