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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建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何建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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