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0,羅補,33,202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3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余建勳
本件原告與被告王莉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王莉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