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0,羅補,36,2021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3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林永豐
本件原告與被告黃清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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