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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4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鐘柏學
本件原告與被告趙亭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趙亭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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