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原簡,7,2024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原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陳順南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除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0元外,提起上訴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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