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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沙東星
被 告 王宏彬
王清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7,706元 110年7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 0.9% 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23日 0.09% 111年1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111年1月24日至111年1月31日 0.19% 111年2月21日至清償日止 0.3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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