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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1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訴訟代理人 何中傑
被 告 陳振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22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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