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小,18,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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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18號
原 告 詹志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志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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